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30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687A號函
辦理。
二、考量國內疫情及參酌其他國家之防疫調整經驗,嚴重特殊
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(下稱指揮中心)自本年7
月27日起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,爰修正旨揭公告規
定。
三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地方主管機關得本於指揮中心所
發布之通案性原則,依業管法律、傳染病防治法或自治條
例規範防疫措施、公告,或訂定指引,相關規定或指引必
須規範明確以利民眾遵循。
四、集會活動超出旨揭公告所訂人數上限,主辦方需向活動所

在地之主管機關/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防疫計畫,跨行政
區域之集會活動,則向活動出發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報防
疫計畫,依地方主管機關/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疫情狀況及
風險狀況評估審核通過者,不受公告人數限制。
五、旨揭公告各項措施涉及層面廣泛,為求民眾切實遵守,請
各局處協助辦理相關稽查及裁罰等事宜。